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聚胶兴农、报国惠民”的使命,为早日实现“两步走、两翻番,同步进小康”的“农垦梦”,云南农垦集团西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广泛的调研后,结合当前形势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章 橡胶林木资产承包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是辖区内橡胶林木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公司所属橡胶林木资产、橡胶原料的经营管理及处置权;作为发包方,与橡胶林木资产承包人(以下称“承包人”)签订《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经济承包合同书》和《橡胶中幼林抚育管理承包合同书》(以下称“承包合同书”)。
第三条 开割胶林承包人的干胶产量任务、橡胶原料(胶乳、凝胶,下同)等级、技术管理与其收入相挂钩;橡胶中幼林承包人根据其管理面积和抚管质量与其收入相挂钩。
第四条 经济承包经营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司统一管理与家庭承包相协调原则。
2.坚持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
3.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
4.坚持“经济承包,家庭经营,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 承包人必须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以契约的方式,建立公司与林木资产承包人的经济关系。合同书分为《橡胶中幼林抚育管理承包合同书》和《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经济承包合同书》,具体以加盖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签字(按手印)为生效。
第六条 承包人的资格规定:
1.承包人必须是经公司确认的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2.具有劳动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从业人员。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 经济承包经营期限:
1.开割橡胶林木资产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一年一签;2.橡胶中幼林抚育管理承包经营的期限为自承包合同书签订之日起至承包人调离原承包区域、达到领取老龄生活补助条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止;3.承包期限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合同书自动终止;4.承包期限内因承包人自愿放弃承包或违反国家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人身自由权的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承包合同书自动终止;5.凡违反国家法律(包含《计生法》)的,公司将收回其承包树位;6.达到开割条件的,转签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经济承包合同书,橡胶中幼林抚育管理承包合同书自动终止。
第八条 经济承包经营的橡胶林木资产面积按公司登记、核定的面积为准。新增树位,遵循有效面积少于30亩不定岗原则。转岗的原则上有效面积不得少于30亩,但一个家庭只有一个树位,且少于30亩的,树位可由其家庭成员签订林木资产承包合同;如本队有放弃承包岗位的面积,首先应考虑给予本队内岗位面积不足30亩的承包人承包。同一户人家拥有两个及以上树位的,岗均有效面积小于30亩的,公司不予以转岗,将把两个及以上树位合并为一个树位。
第九条 经济承包经营后,实行“二自理”。即:
1.生活费自理。
2.社会保险费用自理。
第十条 经济承包经营后,管理实施“七统一”。即:
1.开垦统一规划:胶林更新时由公司统一安排强割、倒树,统一规划开发种植。
2.原料统一收购:承包人承包公司胶林产出的橡胶原料必须全部交给公司。如发现并查实承包人将橡胶原料外卖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3.技术统一实施:承包人承包公司的胶林后,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公司对其生产技术的统一管理。割胶生产技术和胶园管理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都由公司统一安排和指导。
4.质量标准统一执行:承包人的橡胶原料、经济技术指标和胶园管理质量,都必须按公司统一制定的各项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
5.病虫害统一防治:在割胶生产和胶园管理中各种橡胶病虫害的防治,承包人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公司的统一防治安排和防治措施。
6.加工、销售统一实施:承包人在公司指定的经济承包树位上所生产出的橡胶原料必须由生产队统一收集后,全部交到公司制胶厂进行加工。为节约生产成本和提升产品质量严禁任何承包人单户加工。
7.林下种植由公司统一规划和种植:公司将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提高单位面积年产值。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人员接受培训,把胶乳干含测量到队,测干含原则上由各队队管人员负责实施,干含测量人员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取样和测量,允许误差在2%之间。
第十二条 割胶林地和中幼林的管理,按集团公司规定和《云南农垦集团西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橡胶生产管理实施方案》执行,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安排,由生产技术部和队管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割胶、林管档案及树位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 对第一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盗卖橡胶原料的承包人可由其所在队队委班子处理,情节严重者可收回其承包树位并责令其停割整改。经教育愿意改正者,要向公司做出书面保证并缴纳2000.00元的保证金,才能继续承包割胶树位。保证金到年底时按承包人完成任务的比例退还。对第二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盗卖橡胶原料的,公司收回其承包树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盗卖橡胶原料的次数实行终身累计。
第十四条 割胶期间,需要外出打工的承包人,必须提前向生产队提报《退出承包树位申请书》,经生产队同意退出树位后,方可离队。若不提交申请书擅自离岗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包资格。外出打工人员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其本人承担。原树位由生产队队委统一安排其他人代割,放弃树位人员不得与代割人在计酬数中提取分成比例,更不能在当年割胶期间回来与代割人争岗抢割,且当年公司发放的一切福利由代管、代割人享受。
第十五条 承包产量任务的确定:
1.承包胶园所产橡胶原料全部上交公司,充分体现原料统一收购的原则。已完成包交产量的,橡胶原料不得外流,出现外流的按相关制度和队规队约处理。
2.公司下达产量时综合考虑各生产队的土质、坡向、割龄、海拔、品系、林地情况、胶树状况等影响干胶产量的因素,适度下达产量。
3.公司每年下达一次承包产量指标。生产队在不改变公司下达的全年干胶任务量的前提下,可自行对本队的月任务分配进行适当调整,但月度产量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1%,新开割三年(含开割第三年)树位,其月度产量的调整可在2%的幅度内进行,并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在下达干胶产量时,各生产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队委班子要掌握好各经济承包树位的产胶情况,先摸清各树位的实际开割株数,再由队委班子拟出各经济承包树位的产量任务数,由公司相关挂钩人员进行审核,然后张榜公布。公布后有意见的由公司挂钩人员与队委班子共同进行再次审定和张榜公布,直到本队多数承包人没有异议后最终确定各树位的干胶定产数量。干胶定产分为计划产量、包交产量(包交产量指上交公司的不计酬的产量,下同)。相关数据上交公司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各1份。在此基础上,按上年各月产量的完成比例,确定当年相应月度的干胶产量任务(新开割的树位及新开割株数较多的树位4-5月份可以适度降低月产量比例,第一割龄的割株,产量只能下到10月30日)。
5.承包期间,因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其产量损失在5%以内的,公司不作产量调整;整队损失超过5%或个别树位损失5%以上的,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因承包人失职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7.由于生产队管理人员在橡胶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失误或失职,导致橡胶树不能适时开割或中途停割的,由相关生产队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公司不予减产。
8.公司全面推行收胶乳,SCR—WF保底价10000元/吨,SCR—WF和SCR 10差价为1000元/吨。
9.对称胶乳的承包人进行挑胶补贴,补贴以承包人上交公司的SCR—WF胶产量为基数,按200元/吨计发,当月兑现。
第十六条 禁止未达到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考试合格并备案的人员上树位割胶,若发现承包人或承包人雇用的人员没有通过生产技术部考试合格上树位割胶的,一次性赔偿500元的经济损失。再出现这一情况,公司可收回其承包树位。
第十七条 生产队管理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可以代割、代管本队丢岗、弃割的树位;因代管、代割或其他原因影响本职工作的按照干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队管人员和承包人自行拆分、调换和处理橡胶林木承包树位。否则,对参与的队管人员撤职查办,并取消相关承包人的橡胶林木资产承包资格,橡胶林木承包树位由公司收回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生产资料中的大宗生产物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是:农药、胶碗、胶舌、胶架、化肥和防雨材料及其安装材料。上述材料由公司根据公司相关政策分配,供承包人使用。
第二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干胶产量的收入分配:
1.发包人、承包人在经济利益分配上,采取在任务内按58%(包交产量,下同):42%比例分成,公司为58%,承包人为42%。当月计酬部分,按市场价和产品级别全额兑现。承包人完成全年产量任务和包交任务100%,且保证橡胶原料不外流的,年底公司在42%计酬数的基础上增加3%作为奖励,3%奖励的单价按当年同类产品平均价单价兑现。
2.兑现以户为单位,家庭树位纳入统一核算。
3.对不能完成承包树位当月干胶任务100%的承包人和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特别是盗卖橡胶原料的承包人,在其家庭遇到疾病或自然灾害等困难时,公司不予借款。承包人借款由队管人员担保,队管人员负责偿还,否则不予借款。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承包收入的结算和兑现:
1.各生产队要为各承包户建立个人往来帐户,核算到户。
2.根据公司财务相关规定,发包人每月底根据经济承包户当月承包产量完成情况,按照市场价,当月兑现给承包人。
3.每月按户进行结算,一户有2个及以上树位的,结算时实行各树位间相互扣抵的结算方式,即未完成产量任务树位的未完成部分从超产树位的产量内扣抵。
4.兑现胶款时,分别根据不同等级干胶占干胶总量比例来计算(如某人2016年4月的产量共计100公斤。其中,SCR WF、SCR5、SCR10、 SCR 20和等外胶分别是20公斤,按42%进行分成后,其分配兑现产量分别是SCR WF、SCR5、SCR10、 SCR 20和等外胶各8.4公斤,再根据当月不同等级干胶价格计算兑现其胶款)。
计算公式:
兑现胶款=SCR WF(产量1×单价1)+SCR 5(产量2×单价2)+SCR 10(产量3×单价3)+SCR 20(产量4×单价4)+等外胶(产量5×单价5)。
5.结算和兑现时间:除11月之外,承包人产量和收入的结算时间为当月20日。全队加工结束即兑现。
6.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他承包人的利益占为己有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除没收其不正当的收入外,给予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处理;对数额巨大,影响过大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有生产经营权,但没有处理权;有用工权,但没有转包权;有使用权,但没有将资产抵押权;有管理权,但没有对胶园变更用途权。公司胶园所产橡胶原料属国有资产,必须统一交由公司制胶厂进行加工和销售,禁止承包人私自或参与偷卖、盗卖。发现违规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可以雇工对所承包树位进行管理(管、养、割),但所雇用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培训和持有本公司的相关技术合格证。承包人在经济承包树位外的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承包人雇用的人员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四条 胶林更新时橡胶树的砍伐权及胶树属公司所有。平时风断和零星砍伐的,必须经公司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公司所有的橡胶林木,依照承包合同书的约定收取橡胶原料。
2.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和胶园抚管措施,并指导、规范、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保护国有资产(橡胶林木和橡胶原料)。
3.制止承包人损害橡胶林木和盗卖橡胶原料的行为,对承包人违规事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甚至收回经济承包树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4.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制定橡胶树病虫害防治办法和措施,并统一组织实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有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经济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书。
2.依照承包合同书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3.及时做好当月胶款结算工作,并通过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济承包经营的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济承包方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自主组织生产、生产资料的采购权(农药、化肥、刺激药物除外)。
2.对收胶员服务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3.了解干含测定的全过程和对干含测定提出质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经济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发包方制定的橡胶生产技术规程和胶园抚管标准,接受发包方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经济承包胶园的管理,提高割胶技术,实行科学的管、养、割。
2.及时回收橡胶原料送到发包方指定的收胶站(点),承包人不得自行凝固胶乳,不得自行出售。
3.做好护林保胶工作,防止偷割和偷窃、抢夺橡胶原料行为的发生。
4.发生灾害时,必须执行发包方制定的措施,及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
5.自觉参加所在生产队组织的义务劳动。
6.自觉接受单位组织开展的政治、业务技术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继续实行护林保胶承包责任制,具体按护林保胶承包协议书执行。
第三十条 其它规定:
1.公司实行开割橡胶林木资产和中幼林管理经济承包经营,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协议,不愿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书的,则视为放弃承包资格,公司有权将该树位承包给他人或将该树位停割保养。
2.对不愿履行承包合同书条款或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公司有权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书的条款终止承包协议。
3.承包人严重违反生产技术规程操作,实行掠夺性、破坏性生产或有盗卖橡胶原料及毁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书,收回树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生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生产队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云南农垦集团西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队材料物资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物资的管理,尽可能地避免各种生产物资的浪费,减少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由于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按公司相应物资进货价格全额赔偿。若生产队发放物资时不予登记,领取人没有签名认可,而承包人又不承认已领取的,则视为失盗,由管理人员全额赔偿。
第三十三条 化肥的配送与奖励。
1.开割橡胶树按有效割株,以0.8公斤/株为基数,根据各队上年实际完成包交数比例核发到队,所剩的化肥由生产技术部核发给完成100%包交数的生产队。
2.各生产队根据上述分配方式,分配给承包人。
3.各生产队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公司配送的化肥施入公司的橡胶林地。
4.对将公司配送的化肥施入个人林地或出售、赠与他人的,按每公斤5元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化肥的配送。
5.橡胶中幼林化肥配送的数量,按公司确定的平均数量配送。
第三十四条 防雨帽、盖碗帽、防雨帘的配送。
1.2017年各生产队必须安装使用防雨帽、盖碗帽。公司按上年实际开割橡胶株数的35%对生产队配送防雨帽、盖碗帽;当年新开割胶树的上述割胶物资,按实际开割株数全额配送;防雨帘按实际开割株数全额配送。
2.为减少橡胶树条溃疡病的发病率,禁止任何生产队任何树位使用防雨裙。
3.对未按要求完成当年防雨帽、盖碗帽、防雨帘安装工作的,次年公司不予发放。
第三十五条 胶碗、胶架、胶舌的配送。
2017年新开割的,按实际开割橡胶树的株数给予配送。此前开割的,胶碗按开割株数的8%配送,胶架按5%配送,胶舌按8%配送。
第四章 公司承包人民营胶的收购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辖区内的承包人,其本人的民营胶原料,可与其承包公司胶林所生产的橡胶原料一同计量,为胶乳(鲜胶乳)测定干含后,与本队的橡胶原料一道交与公司。在未完成本人全年干胶定产任务之前的月份,按公司与承包人的分配比例进行分成。
第三十七条 与本队橡胶原料一同运送到制胶厂的公司承包人的民营胶的价格确定和兑现,根据其实际数量和不同等级,按公司兑现价给予兑现。
对生产队和制胶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购未完成年度计划产量的割胶承包人的橡胶原料的,一经发现给予解聘(免除)职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生产队可为具备上述条件的公司承包人附带运输其橡胶原料,其运输费可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承包人民营胶款的兑现在当月月底发放员工工资和承包人胶款时一并进行。
第五章 制胶厂的管理
第四十条 橡胶原料进厂后的程序:过磅并记录重量;初验;下料、胶乳取样;胶乳测含;车辆过磅;计算原料实际重量;押送原料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原料重量;分队加工、计算干胶重量、检验、分级;入库;出库。
第四十一条 鲜胶乳制成SCRWF和凝胶块制成SCR 10的制成率均在98%以上。公司将对制胶厂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进入制胶厂的橡胶原料和制胶厂生产的干胶,如在制胶厂被盗或损失,由制胶厂管理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机器零配件、生产物资等购买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经仓管员验收入库后将相关票据联交给会计做账,会计要做好材料台账登记工作;材料出库必须要有领料单,仓管员和会计的材料账数字必须相符;直接领用的材料,会计也要做好台账登记工作。当年生产全部结束后要同公司财务部一同做好年终库存材料盘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制胶厂测干含人员原则上只检测生产队胶乳总干含,各队的承包人干含原则上由各队组织人员测定,制胶厂测干含人员每月对生产队测含仪器进行校对。
第四十五条 严禁承包人将胶头、胶线、泥巴胶、凝块胶和污水混入鲜胶乳凝固,若违反本条款,造成产品等级下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17年进入加工厂的自然凝固胶块、胶头、胶线统一绉片结算,绉片6次后按65%的制成率给予核算。
第六章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第四十六条基础设施投资额度,根据公司财务情况来确定,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以保证生产为主。
第四十七条 2017年公司财务情况困难,不考虑投资非生产必要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根据国家专项资金额度来计划建设投资,生产完成好的生产队优先。
第四十八条 生产队必要的生产性项目上报计划投资部,由计划投资部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是否实施。
第四十九条 生产队辖区内所有公路、球场、厕所、饮水管线,生产队应组织人员定期维护,能力范围内的问题自行解决,不能解决的再报计划投资部。
第五十条 生产队上报项目未获批准,队委或承包人以不上交橡胶原料等言词、行动威胁公司的,罚扣当事队委三个月工资,并提交公司纪委处理,同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者,公司予以解聘。凡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任何设施的生产队,开工建设投资所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十一条 严格危房改造报名、审批程序。严禁户口借用,非直系亲属不得分户。严格补助资金领取程序。生产队会计办理补助领取时,受补助人员必须本人到场,并出示身份证后,财务部方能给予拨付。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队对本队的经济和人员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提供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章 福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为承包人提供的福利包括:丧葬补助、老龄承包人生活补助、农村养老保险补助、过节费(春节、中秋节)。未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的不得享受公司一切福利。
1.与公司签订林木资产承包合同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补助标准为:完成任务的5000元,完不成任务的3000元。
2.与公司签订林木资产承包合同的可享受过节费,具体为:春节50元/人,中秋节50元/人,过节费按承包人包交任务完成比例核发。
3.生产队“三·八”妇女节活动经费以50元/人的标准,按生产队在册女承包人和女管理人员总数进行核算,活动经费不允许发到个人,由本队统一组织开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大力支持承包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按西盟县当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的承包人,公司给予一定补助(公司补助不超过最高档500元的50%)。该补助实行先缴纳后补助,不缴纳的不予补助。
第五十五条在公司给予承包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时,按实际完成年包交任务比率(以下简称“年完成率”)进行核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元的50%。
计算公式:
补助金额=个人所选缴费标准×50%×年完成率(若补助金额大于250元,则按250元进行补助)
第五十六条 自2017年起,已达到领取老龄补助年龄的承包人须连续三年完成干胶包交任务,方可办理老龄补助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对于已领取老龄补助的原承包人对其原树位接管承包的子女或亲属完不成干胶生产任务的(除特殊年份或自然灾害外)按其完成的比例计发老龄补助。
第五十七条 个人不按政策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允许缴纳部分),即使达到领取老龄生活补助条件,公司也不予发放老龄承包人生活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如有与公司原有文件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法律和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第三届二次员工、承包人代表大会主席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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